06年底的一天晚上,在武进区某镇公路上,一位刘姓妇女骑电动车不慎撞到一位横穿马路的老年人,致其重伤。刘姓妇女被交通警察认定负全部责任,判赔三十余万元。此女不服,但两审法院均判决维护,省高级法院重审亦维持原判。
此后,刘姓妇女家属来我所咨询,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我们分析得出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疑点在于交通警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份官方文书不属于行政行为,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改变其结果。正确的途径是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来改变它,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