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4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夏生发与被告游建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被告游建国返还原告夏生发椿木板材66.3464立方米并赔偿原告夏生发支付给收货人浙江嘉善县瀚崴木制品厂的违约金41180元。
2008年8月2日被告游建国通过中介人介绍口头约定为原告夏生发运输椿木板材至浙江嘉兴市嘉善县。当天下午被告游建国驾车至原告夏生发的广州木材场地装货,并指挥将66.3464立方米椿木板材装上自己驾驶的赣C26xxx号车上,在收取原告预付运费6000元后,于当天傍晚启程,至8月3日上午9时到达江西丰城市梅林高速公路后,被告游建国便称货物超重将其车子压坏,并扣留所承运的货物,要原告赔偿损失。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至法院。同时因被告游建国未按时将货物送至收货人浙江嘉善县瀚崴木制品厂,导致原告夏生发不能及时交货,并支付了违约金41180元给收货人浙江嘉善县瀚崴木制品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游建国按口头约定为原告夏生发运输椿木至浙江省嘉善县,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运输费用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游建国不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而将货物运至江西省丰城市借故扣留,致使原告不能按期交货至收货人,并支付了违约金41180元给收货人,由此引起的违约后果应由被告游建国负责。被告游建国无故扣押原告的椿木板材66.3464立方米,应予返还。因被告游建国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本案的合同关系应予解除。鉴于被告游建国实际从广东东莞大岭山至江西丰城的运程,其所预收的运费6000元抵作该运程的运费,可以不予返还。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