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院“贴标签”,出院“盖红章”,一件案子从立案到执行,需经法院数道关卡,一场从单纯的审判监督转向立案、审判、执行并重,从事后监督转向事前、事中监督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改革正在全国铺开。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选定20家中、基层法院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试点法院,此举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加快了建设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步伐。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当前,基层法院审监庭应当结合职能转换重点做好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什么促动了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职能转变呢?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法律修订促使职能转化
截至目前,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已经整整一年了,随着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制度的实施,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职能弱化、虚化、边缘化现象开始显现,有观点甚至认为,应取消设置基层法院审监庭。生或是死,基层法院审监庭面临着艰难的抉择。
与此同时,随着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调整,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去年实际受案量历史性地突破6万件,而该院一线办案法官仅有206人。“这不仅给法官带来了很大的审判压力,而且对案件的审判质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采访中,不少法院审监庭的庭长均对记者表示了此种担忧。
据了解,近年来,伴随着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同步探索着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转向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
“目前,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担负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已经形成普遍共识。”江必新说。
未雨绸缪监督关口前移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在一次调查中发现,个别法官在审判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案件裁判不公或者久拖不结;少数案件诉而不判或判非所诉;裁判不当、文书出错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直接反映出若按原有对已结案件评查的方式解决,则存在发现问题迟缓、纠错功能滞后等弊端。”青山区法院院长郑德亮一语道出了改革的缘由。
从2003年起,青山区法院就开始探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新机制。在审判监督庭设立质管办,审监庭人数由4人增至8人,对办案质量进行监督考评,其检验结果作为全院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郑德亮告诉记者,质管办在对一起未生效民事判决的审查中发现,判决结果极易导致当事人不服甚至缠诉,于是提出修改建议,审委会讨论后,同意了质管办的意见。通过对案件立、审、执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审查,将“问题案件”消灭在萌芽之中。
“变事后监管、被动纠错为主动监督、即时救济、重在预防。”郑德亮总结说,在立案巡查、庭审抽查、督促合议等过程中发现案件有质量问题的,质管办督促其纠错整改。文书用印前常规检查后,质管办每案制作质量检查意见书,有质量问题的予以载明,及时反馈整改。受检人有异议的,按照异议解决程序处理。
据统计,6年来,质管办先后发出质量检查建议书11767份,有效解决了2942件案件存在的潜在质量瑕疵。
同步跟踪实现全程监督
记者了解到,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存在不及时保全、不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或在鉴定、评估、拍卖过程中不透明等问题,发现问题时,有些难以弥补,甚至根本无法弥补。
“这暴露了传统的审判监督管理的弊端。手段比较单一,案件汇报、信访评价、上诉发改、案件抽查以及卷宗评查的监督,都是对个案的事后监督。”山东省诸城市法院副院长潘兆龙告诉记者,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案件质量监督考核机制。
诸城市法院自行开发研制了人民法院审判监督考核系统管理软件。据介绍,这是目前法院系统自主开发的第一个专门用于审判监督管理的软件系统。潘兆龙说,该系统对案件所有材料实时采集,建立了审判监督的平台,审判监督人员通过案件同步跟踪监督考核机制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每一份材料的监督来监督案件处理过程,实现对案件的全程跟踪。
记者了解到,在诸城市法院,每个案件立案的同时,系统随机指定一名监督人员,这名监督人员负责这个案件从立案、送达、保全、审理、结案,直到立卷归档的全过程同步监督。案件不结,监督人员的监督责任不卸,案件结了,监督工作也就结束了。监督人员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只要从考核标准中选中问题属于哪一类型,系统就会自动进行同步考核扣分,客观反映案件质量和办案人员的工作质量。
数据显示,2008年,诸城市法院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99.1%,刑事、行政案件零发改,民商事案件上诉率仅为1.1%,发改率仅为0.1%。
异议反馈统一两审尺度
上海市一中院在检查二审案件审判质量时发现,不同审判庭、不同合议庭在审理同类案件过程中处理标准和思路存在不尽统一的现象。如刑事案件追赃不成后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赔偿,该院不同审判庭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上海市高院执法意见的不同理解,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判。
为此,上海市一中院建立了异议案件反馈机制。异议案件反馈机制的建立,改变了各审判庭各自为政的情况,直观反映各审判庭对有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
“而由于二审案件改判发回与辖区基层法院缺乏沟通,辖区法院对二审改发案件存有异议又缺乏反映异议的渠道,存在执法尺度难统一问题,通过辖区法院对此类案件改判的异议反馈,我院专项请示高院建议对此类问题处理作出统一规范。”该院审监庭庭长盛焕炜告诉记者。
异议案件检查反馈机制的建立,也为基层法院案件评查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抓手。“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以来,基层法院审监庭工作职能更多地转变到案件检查方面,异议案件反馈机制正是以辖区法院案件质量检查为基础而展开的。”盛焕炜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